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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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