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 原告
-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