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 原告
-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明寬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勵律師
- 被告
- 陳瑞芬(陳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傅煒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簡剛彥律師
- 被告
- 邱陳秀菊
- 被告
- 陳呂緞妹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呂緞妹之住址「住○○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