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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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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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