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李麗珍
- 當事人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NK HAIR 沙龍北車旗艦總店即陳映臻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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