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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陳俊伯
被告
尚恩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石璟嫻
被告
石靖鎂
被告
季福隆
被告
黃士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石璟嫻為被告尚恩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同條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8日起訴時,被告尚恩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尚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石靖鎂,嗣於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被告尚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石璟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至150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石璟嫻聲明承受訴訟前,依法當然停止,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石璟嫻於得為承受時,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石璟嫻為被告尚恩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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