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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黃○○
法定代理人
黃○○
兼法定代理人
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24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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