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任真美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明廷
被告
長邑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簽立「長邑商業有限公司PIOVINO眼鏡代言人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原告已依約完成給付,但被告卻未依約如期給付,迄今尚有第三期代言費、第二期代言費稅金、拍攝工作及活動出席之保險交通之費用,合計共124萬8,800元未為給付。為此依約聲請支付命令督促被告給付,本院並於111年6月15日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嗣於111年6月28日收受之,且於111年7月19日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相關資料附支付命令卷可參,是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再參以系爭合約第11條乃約定「本合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合約所生之爭執,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支付命令卷第10頁),是可認兩造業已約定就系爭合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復均為有限公司之組織,該合意管轄之約定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案復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