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錦錡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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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聖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1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