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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陳玲娟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賴增良
被告
賴冠宇
被告
凱祥有限公司
被告
宸豐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雅榛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未合法送達被告賴增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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