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9號
- 抗告人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着
- 相對人
- 金信榮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 相對人
- 劉佳儀(原名劉寶秀)
陳國照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陳國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陳鍾久妹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繳抗告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