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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撤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羅偉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被告
洺鍚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天順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上二人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被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詹長超
被告
黃亘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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