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元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吉、張福榮、張建隆、張麗雪、張政順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2364號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張永吉、張福榮、張建隆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166,666元,被上訴人張麗雪、張政順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2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99,998元【計算式:166,666×3+250,00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