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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4號

遷讓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曾維民

曾萬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被告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公司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遷出,及被告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設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之工廠登記地址予以註銷)。具有財產價值,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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