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
- 原告
- 融創新科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郭國維
- 被 告 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卓經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