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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潘曉萱

上訴人
即被告
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經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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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融創

新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17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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