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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原告
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鑫展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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