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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張世聰

  • 當事人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壽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 月12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面積682.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7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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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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