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3號
- 原告
- 簡金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明偉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優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紹樑
- 被告
- 優禮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47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