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孟紀
- 被上訴人
- 雲尚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