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珀
被告
順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5,84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採購銑刀貨物,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25,841元,原告業已完成交貨,被告則尚未依約給付價金。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價金本息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5,8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認同原告主張,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請求為認諾之表示(本院卷91頁),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