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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莊誠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洋
訴訟代理人
胡玉清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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