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 上 訴 人
- 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丁旺
- 被 上訴人
- 呂明儒
- 被 上訴人
- 高城泰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林美娟
- 被 上訴人
- 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温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