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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袁雪華

上訴人
蘇慶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翊軒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利益無從核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繳裁判費(倘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逾期未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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