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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翁蓓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巢國正等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以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57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