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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黄柏豪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告
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9 月28日言詞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而清算中之公司,股東會及監察人依然存續,故對董事之訴訟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2號、104年度台抗字第93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證物存證信函送達被 告之回執。

四、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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