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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陳美香

  • 當事人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被 告 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750元,應繳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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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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