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陳慶祥、陳美香
- 當事人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被 告 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750元,應繳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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