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陳宗弘
- 被上訴人
- 國堡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