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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思緯

原告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品淞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告
邱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因另案已成立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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