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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被告
鑫玉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嘉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交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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