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孟儒律師
- 被告
-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佳鎮
- 被告
- 顏豐進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被告
-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雅瑄
- 被告
- 顏嫻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徐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