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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潘曉萱

  • 當事人
    彭永昱即鴻江工程行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彭永昱即鴻江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111年 度重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3,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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