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5,353元,應繳裁判費132,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5,353元,應繳裁判費132,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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