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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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