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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上訴人 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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