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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陳炫谷

  • 當事人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張乃千鄭婉妤杞怡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賴育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 被 告 張乃千 鄭婉妤 上 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杞怡穎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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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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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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