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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炫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乃千
鄭婉妤
杞怡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萬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6,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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