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張乃千
- 鄭婉妤
- 杞怡穎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萬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6,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