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謝宜伶
  •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祝泓理

  • 原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已合意本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岫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