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智慧
- 訴訟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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