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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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