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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
被告
大登鈺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896元(即系爭支付命令所命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3,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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