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芝
- 被告
- 大登鈺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
上列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896元(即系爭支付命令所命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3,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