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銓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麗雪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被告
- 郭陳錦霞
- 被告
- 郭昭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 被告
- 賴春敏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