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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銓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告
郭陳錦霞
被告
郭昭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告
賴春敏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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