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國樑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7,006元(1387.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3,607,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