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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
    黃祖德、歐平

  • 原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穎葳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祖德 被 告 陳穎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平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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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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