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 原告
-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祖德
- 被告
- 陳穎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柏裕律師
- 被告
- 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 1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