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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昭仁

原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告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照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及112年7月25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及其中4000萬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500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四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00元外,尚應繳納3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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