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原告
-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