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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二、據原告於114年6月18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表示,被告鍾慶文於113年11月1日歿,其直系卑親屬鍾華宜、鍾定興、鍾定融、鍾采瑄、黃偉杰、黃苡甯、黃苡菲、鍾艾淩、潘禹岑全拋棄繼承,另父母、大姊、二姊早已歿,其三姊鍾園香亦拋棄繼承,剩配偶鍾邱素娥及四妹王鍾鳳英為繼承人,請說明大哥鍾建庭(113年11月16歿)、二哥鍾慶雲為何未能成為被告鍾慶雲之繼承人?若漏列,再補大哥鍾建庭(113年11月16歿)、二哥鍾慶雲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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