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陳錦霞
- 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郭昭男
- 被告
- 郭文和
- 被告
- 郭志翔
- 被告
- 陳正雄
- 被告
- 王書才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銓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郭陳錦霞、郭昭男、郭文和、郭志翔、陳正雄、王書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3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