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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郭陳錦霞郭昭男郭文和郭志翔陳正雄王書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陳錦霞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昭男 郭文和 郭志翔 陳正雄 王書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銓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人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郭陳錦霞、郭昭男、郭文和、郭志翔、陳正雄、王書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300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上訴人 勝男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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