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0000000 堉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