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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俊德

聲請人
正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9月9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正芫企業有限公司彭興祥 渣打商業銀行莊敬分行 110年8月31日 14,090元 AA○○○○○○○ 嵩雲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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