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鍾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五 股票 1 1000 0002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七 股票 1 1000 0003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九 股票 1 1000